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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惩戒面临新挑战与新要求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老师,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记者从市教委获悉,市教委近日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明确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该《细则》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教委在实践调研中发现,以往本市部分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等实际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在教育惩戒中的职责和义务,教育惩戒的依法规范实施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等不同主体的权责分配。”市教委工作人员介绍。

“《实施细则》细化了学校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明确了教师应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市教委工作人员说。学生有六种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和尺度,是学校和教师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要求,一是适当以举例的方式细化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列入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一般教育惩戒措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严重教育惩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

该《实施细则》还健全了教育惩戒的监督保障机制。突出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学校对教师做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重点规范了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运行机制。明确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细化了学生校内申诉的程序要求和审查处理规则,为学校健全教育惩戒学生申诉制度提供参考与指导。(记者雷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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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学校教师 教育惩戒 新挑战 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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