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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法“豁免”校园贷学生失信责任

每经记者:潘婷 每经编辑:廖丹

近年来,屡屡曝出在校大学生深陷“校园贷”,使得正常的生活、学习难以为继的事件,在给还未走出校门的学生带来沉重包袱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随着“校园贷”严监管措施的执行,乱象丛生的网络贷款环境逐渐得到整治。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不能误解为在校大学生可以瞎折腾,怎么借钱都不用还,而是对‘大学生’不上‘失信人名单’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只有满足全日制大学生、在读期间、因‘校园贷’而负债三个条件,才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和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中规定了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就包括“校园贷”问题,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据了解,与“套路贷”相似的校园高利贷,本质是高利贷,通过虚假宣传、非法中介、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收取高额费率,涉嫌诈骗罪;同时存在催收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

肖飒对记者表示:一般不得纳入失信名单,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校大学生普遍年轻,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法律环境下,如果对大学生纳入失信名单,他一出校门就将面临就业和生活的困境,又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摆脱这一被动局面,因此,可能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心理,滋生不稳定因素;同时,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重要人力资源,必须予以倾斜保护;一般不得限制消费措施,这同样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校大学生如果不能使用动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很容易被同学和社会排斥,从而影响其人格的形成,不利于其未来人生的发展。

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通报了两个司法文件的有关情况。针对《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孟祥重点介绍了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首先,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

最后,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二是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比如,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9条第2项增加了一种直接变卖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其次,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比如,《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

三是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其次,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

最后,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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